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6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初138号
原告:浙江亚厦◑◑◑◑◑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宋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宏益◑◑◑◑◑有限公司,住:◑◑◑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本文书还有4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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