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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符某、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6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524民初2090号

原告:杨◑◑,男,◑◑◑◑年◑◑月◑◑日生,苗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男,贵阳市◑◑◑区黔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符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胡某、龙某,即本案被告。

被告:胡某(系符某之父),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龙某(系符某之母),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符某、胡某、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杰,男,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孙某2、陈某,即本案被告。

被告:孙某2(系孙某1之父),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陈某(系孙某1之母),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孙某1、孙某2、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国有(系孙某2之兄),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织金县中寨中学,住:◑◑◑上。

负责人:徐强,男,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珊珊,女,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与被告符某、胡某、龙某、孙某1、孙某2、陈某、织金县中寨中学(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寨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符某、胡某及被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被告孙某1、孙某2,被告中寨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到庭参加诉讼,后根据原告杨◑◑的申请,追加龙某、陈某作为被告后,又于◑◑◑◑年◑◑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符某、胡某、龙某及符某、胡某、龙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杰,被告孙某1、孙某2,陈某及孙某1、孙某2,陈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有,被告中寨中学的负责人徐强及中寨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32640元、误工费9600元、医疗费4924.71元、护理费3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000元、后期医疗费15000元、病历复印费20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675元,共计270548元。诉讼中,原告将残疾赔偿变更主张为63184元(31592元/年×20年×……(本文书还有107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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