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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男子不戴口罩拒测体温,获刑六个月
来源:www.gzqmls.cn 发布时间:2020/3/10 15:38:55

2月10日16时许,何某从东城街道周屋方向步行至桑园长恩路段时,遇到辅警袁某进行疫情防控检查。


“你好,请佩戴口罩,配合我们检测体温、登记。”执勤工作人员发现何某没有佩戴口罩且未能出示身份证件后,拒绝何某进入社区。何某对此非常不满,随后,他绕至旁边高架桥底,翻过疫情防控设置的铁护栏。辅警袁某当即发现了何某的这一行为,并立即上前拦截。


在被劝阻的过程中,何某抱住袁某肩膀,并将袁某摔倒在地,造成袁某头部、脸部、手部均有擦伤(经鉴定,工作人员损伤未达轻微伤)。2月11日何某被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一,目前,新型冠状病毒对我们国家所造成的影响,毋庸赘述,是众所周知的,而我们国家政府和人民群众也在万众一心,共同抗疫,各级政府均发布出台各项文件部署疫情防控措施,戴口罩,测量体温,严密排查流动人员是否重点疫情地区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对相关社区实行封闭管理,是各地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我们的疫情防控人员根据政府的部署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是代表国家机关实施的公务行为。

第二,根据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二点第(一)项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本案中被害人虽然是辅警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受公安机关委派参与社区的疫情防控措施,符合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


综上两点,被告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防控措施,还将工作人员摔倒在地,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陈进龙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贵州律师事务所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工作进行人员排查、登记、测量体温、隔离,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共同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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