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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7/26 17:01:42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1民终4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贵阳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列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张◑,女,系鲁某1、鲁某2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家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列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琼,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财,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太平洋大厦。

负责人:陈华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鲁某1、鲁某2、鲁家布、宋美玲、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黔86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被上诉人张◑、鲁某1、鲁某2、鲁家布、宋美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财,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保贵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或90%的主要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存在认识错误,上诉人不应承安2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主次责的划分比例,鲁永林直接死亡的原因不是上诉人直接导致,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仅为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但本案死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自身饮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驾车追尾上诉人的车辆尾部导致,鲁永林的三项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即90%;……(本文书还有4888字未显示)